上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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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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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促进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

2、通信之外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及对取得雷电防护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防雷装置资质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制,每年5月、11月为集中受理时间。第五条本市防雷装置资质认定采取网上预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资质申请相关电子材料。预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正式申请材料。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一)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由省级气象学会颁发、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资格证》,并符合上海市气象学会防雷专业

3、人员资格有关规定;(二)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第七条满足相应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装置检测

4、资质申请表》(附表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证明);(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家、购置日期、检定/校准有效期等);(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责任制度、作业制度和具体安

5、全措施)。第八条满足相应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附表3)和通过市气象局组织的质量考核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证明;(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第九条申请单位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任书等。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当为资质申请单位;符合本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6、心的意见》中相关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会保险可由原单位缴纳,并提供离岗创业等相关批准文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应由本市社保部门出具,并能反映具体人员信息。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提交的资质正式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按一式五份提交市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第三章资质评审与审查第十二条市气象局受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后,组织并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进行评审。第十三条评委会依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的要求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进行专业评审。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第十四条现场考核由评

7、委会安排现场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由2名以上评审专家和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组成。第十五条现场考核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到场人员介绍;(二)宣布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及评审纪律;(三)申请单位情况介绍;(四)逐项考核评审项目;(五)汇总并制作现场考核记录;(六)双方签字确认。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评审小组提出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的询问和考核,并根据考核需要进行实地操作。第十六条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现场考核结论为不通过:(一)资质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隐瞒、虚报情

8、况的;(二)技术负责人理论知识考核存在明显不足的;(三)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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