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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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评审稿)第一条为加强石材加工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进一步规范石材加工企业生产,引导石材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石材加工项目和从事石材加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要求。本办法所称石材加工,是指以大理石、花岗岩、玉石等石材为主要原材料的各类天然石材制品生产、加工和以石英石粉、河砂、

2、石材边角料、树脂等为主要原材料的各类人造石材制品生产、加工。本办法实施指南见本办法附件。第三条新建石材加工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当地石材行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材加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开展建设项1目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材加工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

3、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六条石材加工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七条石材加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优先选择无毒、低毒、低挥发性、少污染的原辅材料,贯彻执行清洁生产相关管理法规与标准,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第八条石材加工活动应当在相对密闭厂房内生产,生产区、原辅材料储存区、成品区、办公区

4、、生活区应当合理布置;生产区、原辅材料储存区、装卸车区及污染治理设施区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化、防渗处理以及实现雨污分流;湿法作业区及废水处理区周边应当设置围堰;厂区环境应当保持整洁,道路及空地全部采取硬化或者绿化措施,生产区2域、设备和管道等保持清洁;散装物料的运输车辆必须严密遮盖,首选罐式车辆,防止物料洒落及扬尘,厂区门口应设置清洗池,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必须进行冲洗。第九条石材加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搅拌、切割、雕刻、打磨、抛光等产生颗粒物(粉尘)的加工工序必须采用湿法作业或者进入配套建设有颗粒物(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的密闭车间内

5、作业。颗粒物(粉尘)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搅拌、布料、固化、补板等产生有机废气(苯乙烯等)和染色、烘干等产生无机废气(氮氧化物等)的加工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废气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做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记录。废气收集管道设置应规范、标识清楚并保证严密性,防止气体泄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及无机废气经处理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的相关限值;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6、》(DB44/814-2010)的相关限值;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限值。3第十条石材加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切割、打磨、抛光等加工工序和湿法除尘产生的生产废水必须经收集后进入沉淀塔或者沉淀池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回用要求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相关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所在区域无配套市政污水管网的,回用于冲厕、道路清扫、绿化及车辆冲洗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

7、水质》(GB/T18920-2002)的相关要求;回用于厂区周边树林的灌溉用水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的相关要求;运送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发现损坏现象及时进行修复。废水收集池、反应池等构筑物须采用可靠的防渗漏措施,管道设置应当规范、标识清晰并保持畅通,周边整洁,禁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第十一条石材加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石材加工单位应当采取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者采用阻尼、隔

8、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等4措施控制噪声源;合理规划和布局厂房,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阻断噪声传播。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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