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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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

2、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

3、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4、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

5、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6、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7、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8、、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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