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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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于1994年6月30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截止本章程生效日期之前的修订(简称“原章程”),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74号文

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函字第338号文批准,于1994年6月30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4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25905205U。发起人的总股份为37.5亿股,各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及其所占股份比例如下: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2,011,500,000股40.23%2、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452,250,000股9.04%3、福建投资开发公司407,250,000股8.15%4、江苏省投资公司312,375,000股6.25%5、辽宁能源总公司226,12

3、5,000股4.52%6、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226,125,000股4.52%7、南通市建设投资公司67,875,000股1.36%8、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46,500,000股0.93%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UANENGPOWERINTERNATIONAL,INC.英文缩写:HPI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邮政编码:100031电话号码:63226999传真号码:63226888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国家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4、,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34第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一章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条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5、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第三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吸收国内外资金,发展电力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运用股份制的激励机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广大股东带来稳定的收益。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及开发、投资、经营与电厂有关的以出口为主的其他相关企业;热力生产及销售;电力生产及销售。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在任何时

6、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第九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第十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亿股,

7、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7.534亿股(内资股),占当时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5%(百分之七十五)。公司成立后首次发行普通股12.5亿股,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当时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5%(百分之二十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已经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完成发行及配发额外2.5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及4亿股内资股,在计算了上述配售及配发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6.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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