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锐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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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版合同编号:字第号总第号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贵州锐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共有人: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字年第号总第号《委托担保服务协议》(下称委托合同)和借款人与(以下简称:借款银行)签订的编号:B[]字[][]年[]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额度内个人或者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方的担保债权提供抵押反

2、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物事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见附件)为准。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由甲方保管。3.2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52011年版合同编号:字第号总第号并

3、将反担保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证书交甲方保管。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4.1以甲方与借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等;4.2上述《委托担保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4.3甲

4、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抵押担保期间以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第六条乙方的义务6.1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乙方应将反担保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3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

5、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6.4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6.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6.6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6.7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6.8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

6、债权。52011年版合同编号:字第号总第号6.9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方违反本合同6.5条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7.2乙方违反本合同6.6条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

7、.4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本合同反担保本金20%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抵押物的。   (3)抵押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第八条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五日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

8、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甲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第十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52011年版合同编号:字第号总第号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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