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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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解释与法律依据姓名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释义】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管辖】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20条,《婚姻法》第14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第150条、第151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公民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特定的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谓这种理解太过简单,应当按照中国宗法制或五服制来解释

3、。。姓名的组合,构成每一个个体公民的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而姓名是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公民姓名权的客体。姓名权,包括自我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解释与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纠纷主要有:(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故意使用可能与

4、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此外,对死者的姓名权的侵害行为,亦应按此案由受理。应当注意,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案由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与公民拥有自己的姓名相比,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则拥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5、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在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要注意,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考虑到企业名称(包括其中的商号)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类知识产权,《规定》将“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案由归入“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

6、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如需获得专业的律师意见,可在百度上查收本文贡献者许斌龙:《律师民事案件代理手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实务文库。相关情况姓名权纠纷【案由解析】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解释与法律依据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力。姓名是个体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起的纠纷。姓名权的主要特征是:(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7、。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典型形态】在实践中,姓名权纠纷主要有:干涉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和改变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盗用姓名权纠纷,是指因未经他人同意私自盗用他人姓名

8、而引发的纠纷。假冒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冒用他人姓名,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故意混同姓名权纠纷,是指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淆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而引发的纠纷。【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亨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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