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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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律师通过庭审和质证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基于架子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中途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以及预期利润损失,被告以原告搭设脚手架工程进度缓慢进行反诉,要求返还多付的工程款以及赔偿损失。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所以本人认为,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1、本案架子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或无效;2、被告单方面认为脚手架工程进度缓慢就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令原告退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一、从庭审过程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认为架子工分项工

2、程承包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足以得到支持。1、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2014年1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架子工分项工程)》,将巴东县卓越广场商住楼的外脚手架搭拆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提供钢管、扣件、护网等材料。承包单价15元/平方。到2014年5月4日,被告责令原告退场。原告退场后,被告对原告搭拆脚手架工程的工程款进行单方面算帐,认可原告工程款总计为262431元,到2014年5月29日止分五次付款262431元。2、从适用法律上看,双方签订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架子工分项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

3、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以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进行抗辩,认为本案分包合同违反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本代理人认为,首先,本案是架子工脚手架分包工程,并不属于建筑法调整的范畴。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法调整的范畴,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架子工搭拆工程一不是房屋建筑主体及附属设施工程,也不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并不适用建筑法来调整。其次,禁止分包单位现分包只是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管理规定,合同效力是否有效不能适用行政管理性规定来调整。二、被告提供的证据

4、不足以证明原告脚手架工程进度严重缓慢,严重影响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也不足以证明是系原告违约造成。从双方的证据来看原告提供有关的证人作证证明,因被告不能依据合同约定提供钢管扣件材料不及时,数量不足,导致原告方工人无料可做,有时与木工组为争材料发生争论,搭设脚手架进度有时缓慢,原因是被告没有及时供料供足材料,但也没有严重影响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被告提供了多份整改通知单、工程通知单、罚款通知单及证人证言、监理证言,证明脚手架工程进度缓慢。这几份证据的问题在于:①巴东项目部、监理工程师等不是本案的娄事人,也不是架子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人;②通知单等除三份送达原告签收

5、外,其他均未送达原告签收,对原告不生效力;③照片没有拍摄日期,且照片内容不能确定就是本案涉及的巴东卓越广场;④对方代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符合举证要求;⑤巴东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一是巴东项目部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合同相对人,二是系单方面制作,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均存在问题;⑥监理工程师的出庭作证时,一未出示身份证,二是拒绝向法庭出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是否具备以工程监理师身份作证的资格尚存疑问;其次,只证明脚手架进度缓慢,并未确定脚手架缓慢到何种程度,也未确定导致脚手架进度缓慢的责任在原告。⑦巴东项目部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是巴东项目部

6、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次也不能证明被告提供钢管扣件的数量以及数量满足脚手架搭设进度的需求。所以,被告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脚手架进度缓慢足以影响房屋施工进度的程度,也不能证明脚手架进度缓慢是原告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看,被告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被告在单方面认为脚手架进度缓慢时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令原告退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属于违法解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应对自己主动单方面解除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依被告的举证看,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

7、法定解除条件,被告解除合同须证明:原告方脚手架施工进度缓慢;原告是违约方;脚手架施工缓慢严重影响房屋主体施工进度,被告是守约方,依据合同提供了及时而充足的钢管扣件等材料。被告只有证明原告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2、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①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是守约方,没有证明自己提供了及时而又充足的钢管扣件;②被告虽然证明脚手架进度缓慢,但没有证明原告是违约方;③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脚手架进度缓慢严重影响房屋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即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严重违约。四、原告要求赔偿有《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量表、脚手架照片以及司法会计和评估鉴定报告,事实和法

8、律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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