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ID:35239095

大小:30.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22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_第1页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_第2页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_第3页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_第4页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同无效,未完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摘要】本案是一起未完工工程引起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梁某以个人名义与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但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工程分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严重的纠纷,原告被清退出施工现场。但在清退时,双方未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清算,也无任何交接手续。后原告以无资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同时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作为协议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以被告的承包价格计算原告应取得的工程款。受理法院经数次开庭审理,并委托有关机构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认定《工程

2、量清单》应作为原被告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驳回了原告要求以被告的承包价格计算应取得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基本原告:第一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第二被告: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04年12月,第二被B公司告参加某高速公路Ⅰ段项目土建工程招标,中得该建设项目的第S1合同段,包括有洪岩1、2、3号桥,水碓头1、2号桥等五座桥梁和隧道工程。中标后,随后成立了S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并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将第S1合同的洪岩1、2、3号桥和水碓头1、2号桥五座桥梁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A公司。2005年4月,第一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以

3、下简称《分包协议》),约定:原告工程内容为某高速公路第S1合同段洪岩1、2、3号桥和水碓头1、2号桥梁;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附工程量清单(施工价),税费由第一被告代扣代缴,第一被告不再收取原告任何管理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均遵循主体合同(中标单位和业主签的合同)条款执行;第一被告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向第二被告(发包方)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负责代收代付各种税金及工程所在地应缴纳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施工无法继续,第一被告不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按业主、监理审定的工程量结算;因设计变更,新增桩径2200mm的桩,

4、按每桩每平方米合同价加权平均法确定,单价为2923元/米。工程量按业主、监理审定的结算。新增项目如箱涵等,除上交总包方管理费外,原告向第一被告交纳6%管理费,税金代扣代交;用电变压器由第一被告安装到位,在大电未到之前,原告自行解决用电问题,等等。双方并签订一份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清单表明第400章桥梁、涵洞的合价为62663725元(第二被告的投标价为7406835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桥梁队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对洪岩1、2、3号桥和水碓头1、2号桥梁等五座桥梁的主体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完成了这五座桥梁的部分工程。2006年4月,原告与第一被告

5、为民工生活费及备料款发生矛盾。第二被告上报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求清退原告的桥梁队。随后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正式下文,批准清退原告的桥梁队。同日,原告的桥梁队被清退出施工现场,但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应取得的工程款并未进行结算。后,原被告均无法就此进行协商,为此,原告将二被告诉至工程所在地法院,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分包协议》无效;二、依法撤销第一被告、原告签字的《工程量清单》;三、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给原告实际施工发生的工程款、辅助工程和库存材料折算、设备材料工程量损失折算、油料补助等总计人民币3589359.23元;四、判令两被告返还留

6、存的机械设备(详见机械设备清单),或折价赔偿1106670元;五、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二、争议焦点(一)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果无效,工程款的结算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原告的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二)双方签订的《工程量清单》的效力问题,该工程量清单是否是欺诈所为,或者是显失公平的。(三)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造价,油料补助等经济损失的问题以及原告留置的机构设备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三、双方观点及主要辩论意见原告认为,(一)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分包协议》应确认无效;从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分包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来看,原告以自然人的身份与第一

7、被告签订的某高速公路Ⅰ段项目土建工程第S1合同段桥梁工程的主体工程转承包协议,根据业主的招投标文件规定,不能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转包。故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协议显然违反招投标文件,系无效合同。同时,原告系自然人,不具备桥梁的施工资质和工程承包的主体资格。况且,第一被告经营范围主要是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三级施工、地基基础施工三级等,也不具备桥梁施工的资质,被告的违法转包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协议显属承包主体

8、不适格,又系违法转包行为,应确定该承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