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72号(合同到期未续签赔及解除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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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于心·专于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平  委托代理人姚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佑和  上诉人上海天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姜佑和原系湖北省来沪务工人员。姜佑和于2006年8月进入上海天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在仓库从

2、事注塑工作。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90元,另有其他津贴。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视为顺延)2008年8月19日天诚公司张贴公告开除姜佑和,姜佑和之后未再上班,天诚公司支付姜佑和工资至2008年8月18日。2008年2月至7月,天诚公司支付姜佑和工资分别为:883元、1,328元、956元、1,393元、772元、1,553元,2008年8月1日至18日,天诚公司支付姜佑和工资701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

3、8月18日,天诚公司作出《关于注塑工姜佑和违纪的处理通报》,上载明:“4/4   精于心·专于行公司各部门、车间:2008年8月11日生技部经理陈艳萍因故撬开注塑工姜佑和使用的工具箱时发现里面竟然藏有七扎金针端子。此金针端子本应入库,而姜佑和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将端子藏在自己使用的工具箱内,此行为属于偷盗公司财产,严重违反了法规,经公司研究决定,收回金针端子,对姜佑和予以开除处理。”  原审法院再查明,2009年2月2日,姜佑和申请仲裁要求天诚公司支付姜佑和2008年元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680元

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40元。同年2月9日,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姜佑和的请求不属于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姜佑和不服该决定,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审理中,双方均确认,2007年姜佑和的月平均收入超过1,000元。姜佑和称,1、2008年1月起,天诚公司从未通知姜佑和签订劳动合同;2、2008年8月5日,天诚公司经理寻找工具时,发现放工具的公用柜子里有七捆弯针,怀疑是姜佑和偷的,天诚公司在注塑机上张贴开除姜佑和的公告,但姜佑和未做过此事。天诚公司则称,1、2008年1月起,天诚公司曾通知姜佑和签

5、订劳动合同,但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2、2008年8月18日开除姜佑和是《关于注塑工姜佑和违纪的处理通报》上的原因,该通报是经领导讨论根据天诚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的。  原审审理中,姜佑和表示调解方案是天诚公司一次性支付姜佑和6,000元;天诚公司则表示调解方案是天诚公司一次性支付姜佑和5,000元,后天诚公司又表示不愿意调解。因姜佑和、天诚公司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除姜佑和、天诚公司的当庭陈述外,由姜佑和提供的闸劳仲(2009)决字第59号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等、天诚公司提供的《关于注塑工姜佑和违纪的处理通报》、

6、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姜佑和的工资签收单予以佐证。4/4   精于心·专于行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姜佑和与天诚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1日期满,天诚公司应及时与姜佑和续签劳动合同,但天诚公司至2008年8月19日姜佑和离开天诚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姜佑和要求天诚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19日的双倍工资计6,333元,与法

7、不悖,法院予以支持。天诚公司辩称曾通知姜佑和签订劳动合同,因姜佑和予以否认,且天诚公司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天诚公司以姜佑和私自将端子藏在自己使用的工具箱内予以开除处理,但天诚公司对于姜佑和存在该行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天诚公司对姜佑和作出开除处理未经合法程序,故天诚公司对姜佑和作出开除处理,显属不当。天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姜佑和解除劳动关系,现姜佑和要求天诚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3,84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

8、作出判决:一、天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佑和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6,333元;二、天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佑和双倍赔偿金3,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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