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覃××、侯××、周××、苏××、覃××、韦××金融借款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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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552244-1-1.html5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诉被告覃××、侯××、周××、苏××、覃××、韦××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2244-1-1.html5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北民二初字第6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

3、伍××,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蒋××,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小区××栋××号。被告:侯××,系被告覃××之妻,女,1972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小区××栋××号。被告:周××,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小区××栋××号。被告:苏××,系被告周××之妻,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小区××栋××号。被告:覃××,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小区××栋××号。被告:韦××,系被告覃××

4、之妻,女,1971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诉被告覃××、侯××、周××、苏××、覃××、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侯××、周××、苏××、覃××、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覃××与侯××系夫妻关系,周××与苏××系夫妻关系,覃××与韦××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六被告签订了《中

5、国××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六被告自愿组成以夫妻二人为一成员的三户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不论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均不影响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同日,原告与被告覃××、侯××签订了《中国××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覃××、侯××贷款6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5日,执行年利率1

6、3.5%,被告覃××、侯××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肆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被告覃××、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即被告覃××、侯××赔偿贷款本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且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日向被告覃××发放了贷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覃××仅向原告支付了贷款部分本息,余款未能按时归还原告,其余四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覃××的妻子侯××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的责任

7、。截至2012年10月30日,被告覃××、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326.84元、利息5944.1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覃××、侯××偿还借款本金35326.84元、利息5944.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0.25%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覃××、侯××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857元;3、判令被告周××、苏××、覃××、韦××对被告覃××、侯××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六被告的身

8、份证、结婚证及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与被告覃××、侯××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022211104390591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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