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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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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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范围:有子女处于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阶段的纳税人,不论子女在境内、外接受教育,不论接受公办、民办教育,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具体可扣除的教育阶段包括学前教育(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子女)、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扣除方式:定额扣除方式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支出,在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扣除主体: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扣除。法定监护人为

2、受教育子女父母的,可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经约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对扣除方式的约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扣除。法定监护人不是受教育子女父母的,比照上述原则扣除。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范围:限定在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扣除方式:定额扣除方式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在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

3、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扣除主体: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纳税人工作后再接受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教育,只能由纳税人本人申报学历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方式:对大病医疗

4、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上限为80000元/年,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主体: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扣除方式

5、:定额扣除方式。扣除标准:每一个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最长扣除时限不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扣除主体: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是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

6、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方式:定额扣除方式。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7、。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统一标准定额扣除。扣除主体: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应当是赡养义务人。具体包括:(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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