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ID:35275509

大小:18.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22

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4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用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用户所选项目收费。第二章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第八条殡葬基本服

3、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调整。第九条根据消费者需求,殡葬服务单位可开展部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的特需服务。普通型与特需型服务比例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特需服务的收费标准,可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第十一条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特需服务的,首先必须保证在可提供普通型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把握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原则,严禁以没有普通型基本服务为由,或以诱导、强制等手段变相向消费者

4、提供特需型基本服务项目并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第三章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二条4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十三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民政厅审定。严格控制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对不合理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地确需新增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报省物价局、民政厅审核,不得自行确定。第十四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授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核定收费标准应考虑直接服务成本和当地供求状况、民俗习惯、常选项目和特色项目差别,合理核定收费

5、标准。第十五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第四章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第十六条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土葬区)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第十七条其它公墓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第十八条4公墓管理单位对墓穴进行日常管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可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民

6、政厅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民政厅备案。第五章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第十九条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可免收以下6项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骨灰寄存。第二十条12岁以下儿童分别按城镇或农村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六章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

7、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提供服务,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价格、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变相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4由省物价局、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