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评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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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申报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城市,含直辖市的国家卫生区。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第2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原则上第三年集中命名。(一)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以下统称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自愿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材料:1.申报城市人民

2、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2.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图。3.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近3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

3、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情况,近3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情况,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等11项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上述情况需提供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二)推荐。收到城市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根据申报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推荐城市,于评审周期第2年6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等材料。推荐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申报城市市民意见,对市民支持率低于70%的城市不予推荐。(三)资料审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

4、将审核结果告知推荐单位。二、评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调整。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2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一)暗访。对于申报受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适时派出专家组进行暗访。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意见应于暗访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通过暗访的

5、城市应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技术评估的报告。未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复核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申请再次暗访,再次暗访仍未通过的城市,本周期评审工作即终止。(二)技术评估。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出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卫生状况。技术评估意见

6、应于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3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未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复核合格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申请再次技术评估。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城市,本周期评审工作即终止。(三)综合评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和技术评估情况,组织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城市名单。(四)社会公示。拟命名国家卫生

7、城市名单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和申报城市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调查核实。三、命名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城市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予以命名。四、复审国家卫生城市自命名后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提前组织省级复查,并于第3年4月底前将复查意4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复查意见组织复审,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并根据需要进行明查

8、。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命名。五、评审要求(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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