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区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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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闸区审计整改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完善审计整改体制机制,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6〕56号)、《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办法》(通人发〔2016〕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南通市审计整改工作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

2、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对照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反映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的过程。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根据审计工作报告和区政府要求,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清单及需要重点整改的部门和单位。第四条每年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区政府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审计整改交办单,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有关整改部署情况及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第

3、五条重点整改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审计—1—整改交办单,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审计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六条每年年底,审计机关将代拟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并受其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重点整改部门和单位的单项整改结果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第七条重点整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

4、人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接受质询或询问。第八条审计发现的未列入审计工作报告的其他问题,相关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审计决定执行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需追究有关部门、人员责任的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等。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及落实要求自行纠正事项

5、等情况。第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落实整改:(一)提请区政府纳入督办事项;(二)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三)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提请有关部门严格追责问责;(五)对涉及制度和机制原因未能整改的重要问题,向区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完善制度规定。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

6、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第十二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各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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