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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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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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一、办理依据:(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3.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3654元以下;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

2、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5.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三、提交资料: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5/52.申请人毕业证书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4.申请人收入证明;5.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6.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7.就业单位为申

3、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8.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四、工作程序:(一)领表:新就业职工凭相关资料向就业单位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四)

4、审核(复审):5/51.属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财产(其中车辆由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财产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下同)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属市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审核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

5、日内,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3.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五)公示: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张榜公布,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

6、建设部门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5/5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六)轮候:经申请符合资格已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七)分配1.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

7、房进行分配1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以公开摇珠的方式进行。3.对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保障线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予以重点保障,优先配租。在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后,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房源充足时可兼顾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同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城市中等

8、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或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在配租时应予优先考虑。具体优先次序如下:5/5(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2)申请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的;(3)申请家庭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4)申请家庭属普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5)新就业无房职工;(6)外来务工人员。4.申请人通过摇珠方式选房并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五、受理地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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