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体馆战训楼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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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的审核及仲裁代理的工作报告湖北警官学院我公司接受委托,对贵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实施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及仲裁代理,从2004年3月开始,至今已有五年零三个月时间,为捍卫学校利益和国有资金不得流失取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的仲裁已进入了最后的裁决阶段,为了让学院领导进一步的了解情况,对前段的工作我们进行如下回顾和小结,对仍然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我们的观点和意见。一、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计审核时间1)2006年9月1日学校审计处将部分结算送

2、审资料移交我公司,见学校审计处签收单(申请人提出2006年7月提交“工程结算报告书”为学校放假时间);2)由于资料不全,我公司于2006年9月8日、2006年10月8日二次发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3)2006年10月17日申请人授权委托“郭祖尉为代理人,参加湖北警官学院的审计对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3)2006年11月21日召开审核前协商会议;4)2006年11月30日送审增加结算书;5)2006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提交建筑部份初审意见,2006年12月23日与申请人代理人郭祖尉对初审意

3、见和争议问题进行确认;6)2007年4月8日与申请人对结构部份初审意见进行确认,并对争议问题进行确认;7)2007年7月4日申请人提供47页安装结算资料;8)2007年6月11日申请人对安装部份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回复;9)2007年7月13日我公司向学校提交了“-9-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结算审核争议问题”的工作汇报,要求学校成立结算领导小组,与施工单位进行公开谈判,解决以上争议纠纷。由于学校放暑假,学校提出开学讨论解决;10)2007年8月15日向申请人再次提供修改后的初步意见(交林小雄,他

4、拒签收)。审核过程本工程从2006年11月21日正式开始对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实施审计,根据审核前协商会议精神,我们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祖尉进行了全面核对,对审核的初步意见和争议问题进行了确认;2007年4月林小雄向我们反映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祖尉工作变动而辞职,申请人没有向学校提出变更委托代理人;2007年6月林小雄再次向我们反映核对安装工程结算的袁工也相继辞职;由于以上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之后,林小雄提出由他亲自核对,我们考虑林小雄属项目常务副经理,情况比较熟悉,

5、同意与他重新全面核对,但在核对的工作中极端不配合:核对的工程量不予签字;工程变更只对审增,不对审减;多次协调会议,不同意做记录,如果做记录只听不讲话;我们提出争议问题三方开会协商,他提出不参加;合同价包括的项目实际没做不同意减;网架工程专业分包,总包已收配合费,合同价中包括了135万金属屋面板不同意扣等。审核的争议1、实际施工与现场签证不符1)钢纤维混凝土403万元2)钢筋锥螺纹接头113.04万元3)地下室砂垫层43.21万元-9-合计:559.25万元2、施工单位对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学校理解不

6、一致,要求计算投标少算1)警体馆消火栓系统23.58万元2)警体馆自动水喷淋系统32.25万元3)警体馆火灾报警51.81万元4)战训楼消火栓系统19.04万元合计:126.68万元3、索赔项目证据不足副馆空调58.82万元3项争议共计:744.75万元。二、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的仲裁由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实际施工与现场签证不符,施工单位对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学校理解不一致,索赔项目证据不足”等三类争议问题。我们向施工单位提出对以上三类争议问题组织三方开会协商解决,他们提出

7、不予参加。经请示学校领导,订于2007年9月学校开学后组织三方协商会议,施工单位于2007年8月21日突然申请仲裁,至使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止,我们工作由结算审核转为协助学校参与仲裁,为此我公司委派孙乐心和何礼林、周兴华、张从良等四位同志参加,由于工程造价存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学校领导对我们工作的高度信任,委托孙乐心同志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何礼林、周兴华、张从良等三位同志为“专业证人”,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学校成立了“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小组”,在进入仲裁近二年的时间里

8、,我们经历了“举证质证”、“造价鉴定”、“庭审”三个阶段。举证质证举证,学校向仲裁庭提交了七次共216项证据(详证据目录汇编),-9-2008年7月15日,针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的多计造价,我们从216项证据中提取了79项证据组成证据集向仲裁庭提交。质证,对申请人向仲裁庭三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项质证。申请人中夏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提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4454.81元,向仲裁庭提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5027.05元,比合同价2777.36万元增加了2249.69万元,增加比例为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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