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ID:35317738

大小:180.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3-23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第1页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第2页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第3页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第4页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

2、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 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2——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

3、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

4、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起草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项目监理、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

5、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条件。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行联合审查。第十条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电子政务基础(一)电子政务网络;4——(二)电子政务云平台;(三)公共数据平台;(四)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第十一条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

6、照职责分工负 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接入与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网络的协调。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业务专网并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审核省级行政机关的

7、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方案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同意。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具体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5—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