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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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通过时间2005年3月25日目    的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施行时间2005年6月1日目录1.1 公告2.2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监督管理5.▪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6.▪ 第四章法律责任7.▪ 第五章附则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备案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25日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备案的报告国务院:

2、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现将该条例报请备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25日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编辑(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

4、事故的防范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5、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工作;(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煤矿、公安、交通运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6、管理。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民主监督。第十一条履行安全生产事项审批或者验收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审批或者验收事项承担审批或者验收直接责任。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

7、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按照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并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监督检查中,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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