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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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规定为实施我院“重基础、重实践、养素质、强能力”的治校方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同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特修订本规定。一、实践活动的内容及其学分(一)内容除军事技能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外,我院的教学实践活动,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实践指结合本专业特点进行的实践活动,包括艺术实践、科研实践和教学实践,专业实践相互连通,学分可相互替代。和社会实践指非专业性质的实践活

2、动。,从形式上分为有组织的实践和自主实践。1.专业实践按照教学要求所进行的实践(如表演课的演出)以及有偿者,不计入实践学分。(1)艺术实践①由学院组织的各类演出活动。②音乐作品演出(作者,演奏、演唱者)。③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演出、发表作品。④参加各种专业领域内的比赛。⑤各类活动的策划、组织、出品等。⑥其它。(2)科研实践①田野工作。②调查及其报告。③项目及行动研究。④参加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⑤其它。(3)教学实践①学校组织派遣的校内外教学活动。①教育教学实习。②其它。1.社会实践(1)学院组织、派遣的社会活动。(2)参加校内外的管理服务、考试服务、演出服务,志愿活动、社

3、区活动、义务劳动等。(3)其它。(一)学分1.学分比例实践学分在培养方案规定中占总学分数的15%-25%,其中,教育部规定的军事技能1学分,学院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2学分。专业实践所获学分须大于社会实践所获学分。2.学分核算办法各系、艺术实践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根据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实践教学管理及学分核算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具体实施。学分的折算参照15-18学时/1学分的标准,具体核算方法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践学分实行两级制,分“及格”、“不及格”,“及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二、实践活动的管理实践活动实行统筹管理、分项负责的原则。各系、艺术

4、实践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有较大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度,同时负责过程监控、学分核算及上报各种实践活动须有与其相关的材料,如演出节目单、调查报告、服务单位的证明等,由各系、艺术实践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鉴定,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自主实践活动必须接受学院的监督与检查。。教务处负责学分的登录和管理。根据《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规定,遇有实践活动与学生所修读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需权衡,自行选择。实践活动按如下流程:1.学院组织

5、的实践(1)组织实践活动的系、部、处事先将活动内容报教务处备案。(2)实施实践活动。(3)系、部、处填写教务处统一制定的《系部处实践活动报告书》“报告书”需纸版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自留备案,另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报送教务处备案的“报告书”须有所在系、部、处的签字和公章。(简称“报告书”)和《参加实践活动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备案。(4)教务处进行学分核定及学分登录。2.自主实践(1)学生实施实践活动。(2)学生按实践性质,填写相应实践活动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节目单、单位证明、录音录像资料、车船飞机票等。至系、部、处。(3)系、部、处核准后,报教务

6、处备案。(4)教务处进行学分核定及学分登录。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中国音乐学院2008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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