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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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研究生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课程名称:物权法研究专业:民商法学学生姓名:乌0荣学号:405301914033学院:法学院得分:任课教师签:时间:动产担保制度研究以船舶为视角摘要:随着儿次科技革命的发生,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动产的种类急速膨胀,工业的发展,使得动产的价值也不再局限于农具、家禽、生活用品等相对于不动产来说价值较小的物詁,不逊于不动产价值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以及高质量高价值的产品、半产品的出现冲击着不动产抵押“担保之王”的霸主地位。在债权口益兴盛的时代,并随着各种经济危机的发生,不动产担保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债的担保

2、以及H益发展的融资、投资的需要。动产担保制度在类型和立法技术的创新和完善,无疑为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增添了动力。船舶作为动产的一种,但是它又有着其特殊性,其特殊在作为一种准不动产,在动产担保制度屮冇着特别的规定。本文从船舶担保的角度,探讨相关动产担保物权问题。笔者认为担保权的性质是一种物权,船舶留置权不应当当然的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对建造屮的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所存在主体不明,定义不明的问题进行分析。关键字:动产担保船舶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与留置权一.动产担保制度概述(-)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发展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担保立法起自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k1

3、929年-1930年间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该法参考了大陆法系国家当时关于担保制度的立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担保物权在新屮国成立后只在台湾地区施行。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始于1981年的《屮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但在该法屮并没有直接规定担保物权的概念。关于担保物权这一明确概念的立法,起于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只规定了两种担保物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其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99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该法在担保物权类型上进行了新的突破,不仅规定了不动产

4、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述规定了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获得了极人的进步,担保法中相应扒保制度的相对系统的初步规定为我国担保物权的立法和实践奠定了基础,但是在担保法屮,法律漏洞大量存在。在这些立法的基础上,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屮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集中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和基木类型,更为系统的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在这些基本的民事一般法立法之外,在民事特别法中也对担保制度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虽然担保制度在我国民事成文法上留卜•足迹也就是近百年的事情,但是考历史则可以发现,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是早于不动产担保制度而岀现的,这点不同于欧洲国家,在欧洲国家,不动产担保制度的出现更早2。虽然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出现的比不动产担保制度早,但是相较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而言,封建社会中的动产价值较小,集中于生活资料、农具、家禽等物,不动产担保由此获得了大多数债权双方当事人的喜好。从整个担保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这也顺应了担保制度发展的整个潮流。在担保物权发展Z初,不动产和动产Z间是存在区分的,前一种不以转移占有为存在,后一

6、种则多以转移占有的方式存在,由此发展而来的以抵押权和质权为界限,抵押权也就获得了“担保之王”的地位。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到來,动产的类型极度膨胀,从农具、生活资料到飞机、轮船、汽车等动产价值的不断提高,并伴随着由于过于重视不动产担保引起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而带来的经济危机,在美国、H本、东南亚国家等出现的不动产交易过热、地价飞涨等导致经济发展过快、泡沐经济出现等情形都证明了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与吋并进是必经之路。由此,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经济发展必然选择。(二)担保物权是否是一种物权我们都知道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冇

7、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担保物权的概念在我国《物权法》第170条明确规定,但是从担保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担保这种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归属于物权,并且研究外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也可以得出这一观点,于是就有学者对担保权勺勺性质是否屈丁物权发生争议。冇学者认为担保权不具冇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其本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并且担保权的客休不限于物,并且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

8、换价值”是个伪命题。传统物权理论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物上利益的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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