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2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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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4月17日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三十二条,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违规行为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我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累计颁发11000多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的普及持证。随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违反许可证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2、  例如,有的单位取得许可证后,资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一些单位以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受让许可证,或者转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工程;有的持证单位分公司设置不规范,违规承接工程、违规施工;一些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违反许可证制度将工程发包给无证企业等。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还严重影响到电网工程建设质量,威胁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工程质量以及电力建设、电网运行安全,按照电监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的监管工作原则,根据《承装(修、

3、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一、明确细化了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解读:1.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许可证监督检查情况表明,部分企业取得许可证后,由于经营不善等方面的原因,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对不符合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撤销其许可。  2.明确

4、对挂靠、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行为等的查证方式。电监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以及近几年全国范围内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表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存在挂靠、转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等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涉及多个主体,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工作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实际,在电监会28号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操作性规定。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电监会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上,参考借鉴建筑、交通等部门的经验做法,《实施办法》第八、九条对上述三类问题明确了有关查处和认定标准。  3.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分公司的监督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为经营需要,可以设立从事承装(修

5、、试)电力设施的分公司。为加强对分公司,特别是异地设立分公司的监管,查处利用设立分公司挂靠经营、非法转让许可证等问题,《实施办法》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相应管理要求:一是建立备案制度,将从事承装(修、试)业务的分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分别对新设、变更和撤销等情行作出了相应规定;二是针对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形,明确了分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针对实践中以分公司名义挂靠的问题,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四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分公司应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严格规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审查工作。在电监会28号令相关规定基础上,《实施

6、办法》第六、七条对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的法定条件,在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对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进行审查。二是对于提出延续申请但不符合原许可证对应的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明确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  5.进一步落实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遵守许可证制度的责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可分为电网工程和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两部分。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作为电网工程的建设单位,供电企业作为受电工程的报装管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以及报装管理环节严格落实许可证制度,确保电网工程和受电工程由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7、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明确了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利于从源头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秩序,杜绝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此外,针对实践中有招标企业设置过高的投标条件,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也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证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电压等级相适应,不得擅自提高投标单位许可证等级的要求。二、进一步完善许可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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