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筑有关的级别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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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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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

2、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厂房、仓库、民用建筑: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丁戊2.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3.防火分区:根据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来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占地面积。4.防火间距: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归法》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建筑分类:一类建筑、二类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防火防烟分区:根据建筑分类和面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

3、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特级、一级、二级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根据防火分区、面积、建筑结构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场所根据GB12476.1-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20级、21级、22级,勿与火灾危险场所混淆。GB3836.X-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第20条建筑物可根据其重要性、基底荷载大小、以不均匀沉降的允许限度分为以下两类:Ⅰ类:重要建筑物(如有纪念性的大型建筑物或

4、关键性的工业主厂房);基底荷载较大的建筑物(如七层及七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最大吊车起重量大于50吨的工业厂房);使用土或生产工艺上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Ⅱ类:基底荷载不大的一般建筑物(六层及六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或基础底荷载与其相当的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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