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学(2)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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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2)期末复习重点、考试依据民法学的考试依据是民法学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2006版《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考试题型民法学考试题型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问答题、案例分析题。考试时间90分钟复习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复习可以参考中央电大杂志社编的《民法学2复习指导》。同时注意一些问题: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简单说,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

2、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称为债务。债的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债务的内容即义务人的行为是具体的,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是所称的给付,如交付货物、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例如,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债,虽然侵权行为违法,

3、但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却是合法的。债的分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4、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6、主债与从债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第二,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第三,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第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

4、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有抗辩权。保证的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5、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份额的,为按份共同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

6、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证人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抵押不同。在《民法通则》中未区分抵押与质押,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债权担保的,统称为抵押。《担保

7、法》区分了抵押与质押,使债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提供为债权担保。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供为债权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即是抵押权。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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