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公司概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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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

2、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案例提示: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5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飞翔”公司的章程约定,发起人为

3、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中外合作企业、造纸试验厂3家,少于5人。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约定中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约定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少于35%。4《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约定中,中外合作企业以专利出资300万元、造纸试验厂以非专利出资150万元,总计450万元,为注册资本的22.5%,超过20%。案例2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

4、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监事会有3名成员:他们是董事长,总经理和职工代表。问: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

5、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3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案例3:浙江仙居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7月经浙江省

6、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进行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6400万股,其中国家股3266万股,占51%,法人股2084万股,占32.6%,内部职工股1050万股,占16.4%。某一职工在企业改制时,购买了企业的部分内部职工股,1996年他又购买了5000股的内部职工股,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过户。1997年5月,由原浙江新昌制药股份公司、浙江仙居药业股份公司、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合并组建成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净资产折为新公司的股本,原3家公司注销法人资格,成为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仙居制药股份有

7、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转换为仙居制药厂职工技协的法人持股。1999年8月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申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已经发行社会公众股票和上市。在浙江医药的股本结构中,仙居制药厂职工技协持股721.2万股,比例为4.17%,为第三大股东。另外,浙江医药有内部职工股为1904.72万股。问题:2002年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获准上市,那么,仙居制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呢?案例提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某职工甲持有所在企业A的内部职工股,后来A企业和其他企业合并组建B股份公司,B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持有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要回答这个问题,

8、首先要看A企业在重组为B公司时,对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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