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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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旨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违宪审查制度是与宪法密切关联的制度,它的有效建构可以保障宪法主旨的实现。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己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而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却不完善,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模式;审查范围  违宪审查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真正实

2、施,内容包括违宪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及制裁结果等。它是一种重要的宪法监督手段,对于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分析违宪审查制度的中国适用问题及我国学者现有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对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中国适用问题  在我国,尽管《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等都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和完善,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现过一起由违宪审查机构依职权对法律、法规或行为违宪等进行审查。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杨曾经指出:“我国没有西方那样的违宪审查制度和

3、违宪追究制度,但我们也不是没有违宪审查,只不过不是司法机关审查,而是立法机关审查。”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但是两者都非常设机构,议程及立法任务相当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宪法监督。同时代表的素质又难以适应宪法监督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要求。表面上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模式。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人大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2、缺乏违宪审查的专门程序。在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下,各国相应地建立了具体的实施违宪审查的程序。在司法审查体制下,普通

4、法院在审案中也附带地实施违宪审查,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违宪审查。立法机关审查制下,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违宪审查与立法存在很大的差异,完全依照立法程序进行违宪审查,使违宪审查的启动、基本原则、审查及具体决定的内容等,实际上存在空白。  3、违宪审查范围狭隘。《立法法》第90条所明确的违宪、违法审查的对象仅仅是“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法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则勿需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实际上,作为宪法的下位法的法律和作为法律下位法的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也是有违宪、违法可能的。  4、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我国宪法第6

5、2、67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宪法99条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还同时规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监督权。”如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规定必然导致权限划分不清和管辖冲突。  二、学界对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有观点及其评析  在结合考察与借鉴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基础上,学界在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

6、度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司法审查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有些学者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一观点在探讨应该实行何种模式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初期较有市场,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成熟,这一观点越来越没有市场了。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由人民法院审查人大立法几乎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模式并不可取。  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主要借鉴欧洲大陆国家的审查模式,设立宪法法院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学者主张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

7、向全国人大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该模式是较为可行的审查模式,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宪法法院向全国人大负责,这就很难保证自身的独立地位,对全国人大立法进行审查的实效性难以保证。因此,笔者认为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主张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是一种被多数学者认同的主流观点。该审查模式既体现了对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尊重,又能部分消除立法机关自我审查的弊端,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较为理想的选择,但还是存在一定缺陷。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就很难保障宪法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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