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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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者说明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

2、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律、法

3、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成《个人所得税常识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一书。由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条文多,加之时间仓促,编辑中难免存在纰漏,恳请广大读者批语指正。编者2007年12月目录1、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实施条例(1)2、个人所得税常识(17)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25)4、厦门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40)5、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

4、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6、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

7、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

8、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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