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菏泽市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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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评选推荐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意见为认真做好2017年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根据《关于评选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要求,现就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提出如下意见:一、评选表彰名额及范围2017年,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名。其中,职工75名,农业25名。评选范围是2014年以来,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二、评选条件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

2、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一般应获得过县级荣誉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6—1.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2.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3

3、.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4.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5.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6.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7.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

4、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8.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6—9.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和农民授予“菏泽市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菏泽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发奖金3000元。四、名额分配原则名额分配原则:总体上实行属地分配原则。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工人数、农村劳动力人数、经济发展状况,对特殊地区行业适当照顾

5、、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五、评选推荐工作原则和程序(一)评选推荐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各个阶层。(二)评选推荐工作程序:1.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召开有关会议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评议结果。会议记录应由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16—2.在本单位推荐

6、的基础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查。各县区评选办公室对基层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核实,经县(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直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对推荐人选审查后,直接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3.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直工会、市直机关工会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方案,报市评选委员会审批。审定后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名单在《菏泽日报》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4.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六、评选推荐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一)在评选推荐的职工劳模中,一线职

7、工(包括农民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50%,科教人员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20%;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职工劳模总数的20%,乡科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评选总数的5%。在评选推荐的农业劳模人选中,应包含农林牧副渔各业人员,其中,种养殖大户应占一定比例;农业加工和服务业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农业劳模总数的30%。妇女人选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8%;少数民族人选应占一定比例。—16—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二)推荐的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单位所在地县(区)以上工商、国税、地税、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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