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公布十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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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院公布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案例1:曾传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曾传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曾传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基本案情】2013年9月11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进温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传忠向刘某给付人民币169000元,并依法邮寄送达生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曾传忠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裁定强

2、制执行,且依法邮寄生效。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曾传忠在南昌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清算中分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7354.82元,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传忠将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两台锯床以4.5万元低价转卖给肖某某,所卖款项、机械设备等财产至今未变现偿还刘某。2013年12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曾传忠安排货车装运转移在诚通公司分得的机械设备等,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2015年10月29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3月14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向进贤

3、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传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曾传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其在南昌诚通公司清算分得财产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设备变卖、转移。2017年6月1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传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5【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曾传忠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案例2: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吕新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江西共

4、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新波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以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吕新波构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基本案情】2014年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7

5、0,812元及违约金314,162元,共计人民币1,884,974元。2014年查某因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查某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0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查某借款6,775,5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5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责令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七日之内支付所欠某空调基地项目部员工工资5,915,207元。2015年6月至1115月,经三名执行申请人申请,上饶市信州

6、区人民法院对以上判决书、裁定书予以立案执行。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以上判决、裁定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吕新波因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结算工程款,在未告知信州区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于2015年10月份从江西共青城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借该公司在中国银行共青支行的20222202****账户使用。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吕新波主持召开公司内部会议,经会议决定使用熊某个人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93123608****账户作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出款项使用。2015年10月至2015年12

7、月底,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用的20222202****账户转入熊某账户1500余万元。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吕新波以更换公司账户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吕新波在江西省共青城市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6年11月8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

8、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吕新波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后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2017年515月底,被告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查某、农民工代表林某等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均同意谅解被告单位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新波,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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