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明细表混合销售及兼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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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讲解指出:“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时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此时,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

2、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规定: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3、、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例:某企业生产空调,又负责到户安装。假如合同总金额为600万元,空调生产成本400万元,企业无法区分核算空调、安装售价。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1.增值税=400*17%=68营业税应税收入=600-400-68=132营业税=132*0.03=3.962.增值税应税收入=400*110%=440增值税=440*17%=74.8营业税收入

5、=600-440-74.8=85.2营业税=85.2*0.03=2.556特殊规定: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指出: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但安装运行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并负责安装)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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