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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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

2、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8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

3、每生每年1500元。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第六条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校学生数,将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别下达给各省属学校,将各市、县(市、区)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县(市)。同时,结合上年度安排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清算。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

4、筹省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分别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落实到本地区的各个学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逐月发放。第八条各学校将实际受助在校学生名单分别按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审核8。双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

5、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第七条技工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他中职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其他中职学校)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第八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对全县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认真审核,确保资助

6、工作不重复、不遗漏。同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第九条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所属县(市、区)及本级各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同时,形成全市的汇总表、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汇总表、统计表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十条8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审核各省辖市及省属其他中职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连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技工学校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

7、生汇总表及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省将分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校园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

8、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四条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第十五条8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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