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房信报箱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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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楼房信报箱验收工作程序(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房工程的信报箱验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房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报箱验收。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住宅楼房信报箱验收工作。第四条住宅楼房信报箱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住宅信报箱》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及各省(区、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标准等。第五条建设单位应

2、当根据《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建设工程信报箱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信报箱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准备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二)信报箱采购合同及信报箱生产企业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复印件;(三)信报箱产品质量抽样合格证明文件;如安装智能信报箱,还应当提供智能信报箱系统调试记录;(四)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一条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准备报告后,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验收准备报告内容并检查提交材料是否完备。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完备的,邮

3、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审定的验收时间,派员到场参与验收。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不完备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交相关材料。第二条信报箱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的结果确认该工程符合相关标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报箱安装分部工程质量专项验收记录表》(《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附录A.0.3)上提出意见,并在到场参与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信报箱专项验收合格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信报箱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的结果确认该工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后

4、重新验收;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承担。第一条建设单位组织住宅楼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已获得邮政管理部门依第七条规定出具的备案文件的,可直接确认分户验收信报箱部分验收合格。未获得邮政管理部门依第七条规定出具的备案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确认分户验收信报箱部分验收合格。第二条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尚未组织信报箱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情况办理:(一)该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房工程确未设置信报箱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向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检举建设

5、单位违反《住宅设计规范》、《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等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提请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并抄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二)该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房工程设置了信报箱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将信报箱设置情况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报箱验收备案制度。第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单位参与住宅楼房信报箱验收。第二条各地关于信报箱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程序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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