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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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2月27日《HR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公益课程记录由柏明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http://www.pmt.net.cn高级顾问师李老师给大家主讲。现就职柏明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咨询、培训等工作。任职人力资源总监和高级咨询顾问。已在多类杂志上发表《刺头管理》、《集团组织的管控模式》、《计件工资的设计》、《企业领导者风格》等多篇文章。今天很荣幸来到星空QQ群和大家一起探讨《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有:1、《劳动合同法概述》2、标准和非标准劳动关系3、招聘管理4、绩效管理5、薪酬管理6、人才挽留7、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2、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是1994年7月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受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程的历史局限,《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显示出了先天的不足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二是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原制度规定滞后四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很多原因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做出了细化和补充修改的原因还有如下:一、很多用人单位不设立书面合同;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短期化趋势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者,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四、更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留住部分优秀人才

3、,随意设定违约金五、用人单位出于回避责任和降低成本的需求,滥用劳务派遣六、社会上普遍存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七、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使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经过了两年修订四次审议始终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具体为:2005年1月,劳动保障部将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年11月,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审议2006年12月,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二审2007年4月,全国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三审2007年6月,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四审并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下面讲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比在适用上的

4、扩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对于适用范围实行双重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进行界定一、用人单位的直接适用范围:1、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用人单位的依照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三、用人单位的特别适用范围:1、非法用工单位;2、个人承包下面请大家做个案例案例某幼儿园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有两名女教师因怀孕不能上班,园方遂于以解雇。焦点问题:民办非企业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中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适用以上案例中幼儿园是

5、一家民办非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争议仲裁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但这种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渐增多,录用人员也逐渐增多,《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扩大,将民办非企业纳入了法律管理范围,因此,以上案例中,幼儿园属于劳动仲裁机关的受理范围下面请大家看另外一个案例上海某公司为提高经济效益,将原来一直亏损的职工食堂改为内部职工承担。职工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为了保证食堂能够更好的为员工服务,李某以公司名义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了刘某、高某二人,并以公司代表的名义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了刘某、高某二人,并以公司代表的名义与二人签订一年

6、期的劳动合同。后来李某觉得同时使用刘某和高某成本太高,遂解雇刘某,发生劳动争议。焦点问题是:公司与刘某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吧这也是一个很典型的《劳动合同法》适用的案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样的案件经常发生,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有两种处理:一、认为不建立劳动关系;二、根据标间代理原则判断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各个地方法规不同,劳动仲裁业不尽相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承包个人雇用了劳动者,无论是否与发包人建立劳动关系,发包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适用上也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增加了劳动风险第九十四条新增加的《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使

7、原有游离在劳动法关系之外的劳动者也受到了法律保护一、民办非企业的劳动者二、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加重了对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非法用人单位或该出资人要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四、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个人共同对个人所招用的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以上,我们在hr实践中,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法律风险?在此,提出以下应对思路(1)严格审核劳动者的劳动资格坚决杜绝不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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