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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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1984年,当我国经济法学姗姗学步的初期,刘瑞复在是年《哲学研究》第3期上发表《哲学方法论与经济法科学体系的建立》,认为经济法学的核心在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实行最优法律调整,以达到以最少的经济耗费和其他社会耗费,获得最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并明确提出:“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不仅是突破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也是衡量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哲学研究》编辑部也发表编者按,提倡哲学、法学、经济学界要关心“左邻右舍”的情况并建立广泛的联盟,共同展开对边缘科学和横断科学的研究,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2、哲学。10年之后,刘士俊又在1994年《法学杂志》第4期上发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辩证思维方式》,指出:在经济法理论研究过程中,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肃清形而上学的影响,才能少走弯路,取得更大的成绩。应该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的研究几乎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这一论域堪称人迹罕见的理论荒原。1966年,福柯在那部佶屈聱牙但畅销火爆的哲学著作《词与物》中又提出了“知识型”这一著名概念。“知识型”是《词与物》的核心术语;《词与物》实际上可以说是“知识型史”或“知识型考古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

3、3/13精品文档。福柯的知识型并不局限于某个固定学科之内,它在表面上互不联系的,不同学科底层往来穿梭并挖掘它们共同的话语语法构型规则。语言学、政治经济学、生物学等学科在主题上尽管相距甚远,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各说各的,按照库恩的观点是具不同“范式”的,但这些学科、理论、知识的内在构成、组织形式、表意法则却是暗通窥曲的,在一个既定时空内具有不易看见的高度的相似性,在知识型的理论透视下,人们熟悉的范畴、类属开始分崩离析,学科、知识、事物的关联得以重新组合,知识话语的疆界被予以重绘。哲学和经济法学都浸淫于时代精神之中,虽然表面名目疆域划然清楚,但井水不犯河水表

4、象的底层,却是浑然一体地下水径流潜伏贯注于焉,其间存在学科话语底层共同的语法规则,即知识型。勒内?达维德说:“法学常常只是把先在哲学或政治等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观念或趋向在法的方向反映出来……各国都依靠法学家在法律上反映新的哲学和政治思想与制订法的新门类。”尽管研究经济法学的哲学理论基础犹如从平地登上海拔极高的山巅因空气稀薄而呼吸困难,但在这种高度抽象的学术研究领域作业的心悸气短也不能使我们踯躅不前,因为任何学科研究到一定高度都会趋向于形而上,何况外国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都Ph?D相称,所以我们不得冒险犯难而履雪冲霜,以求从理论的抽象上升为理念的抽象。

5、一、经济法学产生的哲学理论基础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德国是经济法学的母国,而近代德国哲学的先驱首推莱布尼茨。揆诸史料,莱布尼茨本是学法律的,其早年的学位论文《试论法学之艰难》,即阐述法学研究需要哲学上广博的基础知识。不过,康德这位被称为“哥白尼式”的哲学家则皎月既升,群星黯然,以致后人可以超越康德,但不能绕过康德。康德在生前就享有盛誉,而自以后,费希特、谢林直到黑格尔,德国哲学的发展可谓一个盛大的胜利游行。法哲学一直是德国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德国古典哲学家大都有专门的法哲学著作,如康德的《法学的形而

6、上学原始基础》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后来自19世纪末起,德国许多大哲学家就不再撰写专业的法哲学著作,如尼采、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代之而起的则是由专业法学家转而研究法哲学的学者,这种现象一直到最近才稍有改变。康德被尼采称为编织抽象概念的哲学体系之网的“大蜘蛛”。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说:“黑格尔的体系作为体系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流产,但也是这类流产中的最后一次。”到19世纪末,哲学被有的学者称为落到了莎士比亚著作中的李尔王的地位,即只剩下一个乞丐的讨饭袋了。哲学家们不再企图像黑格尔那样建立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法学家出身的法哲学家龙象辈出。黑格

7、尔的法哲学,虽也系属于“历史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范畴,而其与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并不有其理论上的共同之点。德国历史法学的形成标志是萨维尼发表《论现代对立法及法学的任务》,与蒂鲍的《论德国编纂法典之重要性》进行论战。历史法学派只是在一些理论观点和主张上与自然法学说相左,而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仅仅在自然法的内容上加上了人文主义、国民意识等内容,使其更为丰富,更加适应社会的现实。尤其是在历史法学派的孕育下诞生的“潘德克顿法学”,其体系和概念,大都属于自然法学。尽管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自称是康德的学生

8、,并把自己的自然法称为康德的爱子,但胡果等历史学派代表人物的保守性也是毋庸讳言的。历史法学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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