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手册内页五p19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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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管理-243-后勤管理财产管理条例学院的各类教育教学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是办好学院必要的物质基础。财产管理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产保管员是学院财产的专职管理员。为加强学院财产管理,对学院教学大楼、办公大楼及其它建筑、绿化、设备、办公用品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财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及实物账,同时建立相应部门的财产帐。为确保财产合理使用,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财产管理制度。一、财产分类和建帐第一条财产按性质和使用情况分为固定资产(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及大量同类财产)、低值耐久品(单价在250元以上,800元以下)和消耗性物品三大类。第二

2、条总务处设固定资产总账、分户账、卡片(一物一卡)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分类账,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消耗性物品登记簿。各部门设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分户对应账册。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总账及分类账均实行计算机管理。二、物品请购制度第四条各部门购买低值耐久品和消耗性物品,均需填写“请购单”,经部门主任或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交总务处办理。若有特殊原因,自行购买所需物品,事后应补办有关手续。第五条购买固定资产应遵守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每年11月份各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所需的固定资产(新购或更新),待下一年度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后,根据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工作。第六条若上一年未报政府

3、采购计划,而当年又因工作确实需要的,应申请追加政府采购计划,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三、物品验收制度-243-后勤管理第七条购进物品后应由财产管理员验收,并在报效凭证上写明用途,经办人员签名;根据金额大小及内容由责任人签字后,向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财产管理员应做到及时登记,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第八条在验收物品时,要对照物品的型号、规格、名称、数量是否与发票一致。第九条大件物品开箱验收时,应查看是否有说明书、质量保修卡等相应资料。如附有清单和附件的应该认真核对物品清单和相应的附件。第十条验收大件物品时应查看物品的外观和内在使用性能是否完好,若发现损坏,应拒收;同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退换物品,以确保物

4、品质量。第十一条产品保修方面需要用户填写相应信息并寄回给供应商的,应在验收合格入库后,填写相应的信件并立即寄出,以确保产品的使用及为保修服务做准备。第十二条电子类产品应按照有关电子类产品验收程序进行测试,确认无任何问题后交付使用者。第十三条有关产品的说明书、技术资料按规定移交院档案室。四、物品领用制度第十四条学院各类财产均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根据各部门工作需求进行调整,各组室之间不得随意调动、安排或出借。第十五条领用物品应按“必需、节约”的原则,财产管理员按需发放。使用人也应厉行节约,提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充分地利用物品(如复印纸的正反面使用)。第十六条领用低值耐久品和固定资产等特殊用品

5、时,由财产管理员记入个人领用卡,领用人须签名,同时签署《低值耐久品、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书》。领用人为财产实际保管责任人,耐久品和固定资产等特殊用品不能私自调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向财产管理员提要求,办好领用和清退手续。第十七条领用各种有形或可回收的、单价在50元(含5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必须以旧换新。五、固定资产报修制度第十八条部门或个人借用、保管的办公设备以及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应及时报修。-243-后勤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维修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要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六、固定资产报废制度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或其它物资器材使用年限过长,在使用时有一定问题且已无修理价值或由于零件问题已被淘汰的器材,必须

6、通过有关程序报批,核准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专用仪器、办公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以报废。第二十二条使用时间较长(四年以上)的专用仪器、办公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50%,可以报废。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须填写“报废单”,经办人和部门主任签字后,报院长室审核后,由学院财产管理员统一向区教育局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同意后及时调整财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二十四条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回收,统一处理。报废的电子产品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收回上交市指定单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五条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交总务处。若丢失,视作遗失,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执行。第二十六

7、条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后的残值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财务室,财务人员必须开具统一收据入账。七、财产物品外借制度第二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专供本院教学使用。如需外借,必须在不影响本院教学使用的前提下,并得到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借出有关设备时,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外借申请单》,同时有借用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借条。有关人员要及时收回出借物品并保证其完好,如有损坏或遗失,按有关制度执行赔偿。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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