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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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之论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无效婚姻的认定、处理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浅析,提出自己对该制度的一些粗浅的见解。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理论上的具大进步。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而有利于婚姻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

2、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是婚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违反一夫一妻制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另外,《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3、婚姻,自始无效。二、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

4、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在本质上不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为便于依法认定和妥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以下是无效婚姻的几种类型:(一)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1、违反结婚的自由原则。我

5、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欠缺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婚,其婚姻无效,如因欺骗而结婚,因强迫而结婚的、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还有在形式上虽有结婚合意,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以及附条件或附期限婚姻的,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协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自取得结

6、婚证之日起,法律认定其是有效的,受胁迫(非自愿)的一方在一年内或知道自己享有请求权的一年内提出,法院认定后,该婚姻才开始无效。法院对于胁迫的一方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只有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时,法院才予干涉。2、应依法宣告无效的无效婚姻——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上述婚姻本身是一种既有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

7、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该事实已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而且,这种既成事实也绝不可能因法律的否认或被宣告无效而消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承认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更加尊重了婚姻的特殊性和现实性,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由于阻却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根据《解释(一)》第8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情形已消失,法院不予支持

8、,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演变成为有效婚姻,比如重婚的,合法配偶死亡,婚前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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