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诉发达国家贸易投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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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诉发达国家贸易投资案例—美加FIRA争议  一、案例简介  1982年美国就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InvestmentReview发达国家诉发达国家贸易投资案例—美加FIRA争议  一、案例简介  1982年美国就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InvestmentReviewAct)中的某些规则在GATT框架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引发的争议(以下简称美加FIRA争议)。  美加FIRA争议源于美国及其投资者对加拿大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的不满。该法案要求加拿大政府对准备进人加拿大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进行初步审查。只

2、有当该投资符合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被认为对加拿大具有“重大利益”时,才可获得批准。法案并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的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只是确立了一些宏观和抽象的审查外资的考虑因素。具体的履行要求是通过投资者与加拿大政府的直接谈判,通过某些具体“承诺”(undertakings)来实现的。  FIRA的立法动机在于引导外资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方向发展,预防外资,尤其是美资对加拿大经济的渗透和控制。这种立法本无可厚非,但法案却触及美国投资者利益,影响和限制了美国跨国公司的超额海外利润的实现,致使美国政府于1982年以FIRA违反GATT诸多条款为由,向GATT专家组

3、提起了针对加拿大FIRA的诉讼。  美国的申诉为:虽然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审查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措施,但美国苹果公司要想使其投资在加拿大获得通过,就不得不以“协商”的方式同意履行某些投资措施要求。  FIRA导致美国苹果公司必须接受三种形式的“承诺”,即购买承诺(要求苹果公司做出购买加拿大生产的部件的承诺)、生产承诺(要求苹果公司做出保证在产品中增加一定程度的加拿大价值的承诺)和出口承诺(要求苹果公司向全球苹果经销商推荐加拿大生产的辅助设备)。美国认为,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TT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GATT的第3条第4款、第3条第5款、第11条第1款、第17条

4、第1款第3项,而出口承诺也违反了GATT第17条第1款第3项。而这些违反构成了GATT第23条所规定的“对成员国利益的取消和损害”。美国认为出口承诺违反GATT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理由是,这种承诺损害了企业的自由地仅仅基于商业上的考虑从事商业行为的权利。  加拿大认为,由于自愿的原因,购买承诺并不是GATT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法令、条例和规定”,而且,承诺只是不同的外国投资公司与加拿大政府之间订立的私合同;这些承诺属于GATT第20条第4款所规定的例外而不应被追究责任。  加拿大判断外资是否对其具有“重大利益”的标准是考查投资的行业和运行对加拿大境内的经济活动的水

5、平和性质的影响,可考虑的因素包括:(1)对加拿大就业、资源处置、加拿大生产的产品部件、组成成分和服务及对加拿大出口的影响;(2)加拿大人在投资企业或新企业中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3)外国投资的企业对加拿大境内生产能力、产业效率、技术发展、产品创新和生产多样化的影响;(4)外国投资的设业对加拿大境内某一产业或所有产业的竞争的影响;(5)外资设业与加拿大产业和经济政策的兼容性,要考虑设业对加拿大政府或任何省级立法的产业和经济政策的目标可能受到的重大影响。  二、裁定与分析  GATT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慎而又大胆的处理,为日后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国际多边

6、规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也为TRIMs协定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坚持拒绝全面禁止投资措施的立场和观点提供了依据。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鉴于GATT无权阻止加拿大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专家小组将仅从加拿大在GATT下的条约义务的角度来审查购买承诺和出口承诺的问题,小组仅判定FIRA的规定是否影响了加拿大在GATT法律框架下的条约义务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TRIMs判过程中坚决反对CATT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过度控制和过分削弱的立场与专家小组的上述观点如出一辙。  其次,基于GATT并非一个管理国际投资的条约的原因,专家小组针对美同提出的诉由,对GATT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

7、释,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考虑到与GATT条款的关系,专家小组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出口承诺和购买承诺两方面的问题,并且仅限于考察承诺与GATT第3条、第11条和第17条之间的关系。小组认为,购买承诺并未违反GATT第11条第1款,因为购买承诺并未阻止其他缔约方产品的进口。小组进一步认为,出口承诺并未违反GATT第17条第1款第3项,因为GATT中没有条款明确规定缔约国不得要求产品向国外市场而非向国内市场销售:“依小组的看法,当加拿大以外国投资者出口某些数量或比例的产品作为允许投资的条件时,它并未违反GATT关于影响私人贸易者出口的政府措施不得违背非歧视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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