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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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L&G基金发起E.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1.1企业名称:深圳XXXX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2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XX    1.3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第二条 合伙的目的2.1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对中小企业资金的支持市场的号召以及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我们依法合伙成立投资公司募集资金专对中小企业项目进行股

2、权投资以及对二级资本市场投资。2.2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3.1普通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金额   10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3出资的缴付    3.3.1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        (1)一次性缴清。            (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2%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

3、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3.4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3.4.1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1普通合伙人

4、4.1.1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    4.1.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4.1.5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4.2有限合伙人    4.2.1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04.2.2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2.3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5、,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4.2.4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2.5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2.6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第五条经营管理机构5.1管理人5.1.1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深圳市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2管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    5.2基金顾问:是由基金管理团队聘请的、在股权投资基金业界享有高度声誉的资本

6、运作专家。基金顾问仅对基金管理、运用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不参与基金日常事务,不属于基金合伙人范围,基金顾问以领取顾问津贴的方式取酬。5.3执行事务合伙人       5.3.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       (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            (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3.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5.4执行事务小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

7、组成。5.4.1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10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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