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战略环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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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战略环评指令南澳大利亚大学国际商务学院SimonMarden第一专题:战略环评概述及国际经验内容参考国际法—CBD和Espoo公约/战略环评议定书协定第174条—欧共体环境政策协定第6条—环境保护要求的整体性战略环评主张—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令的密切关系主要特点目标定义应用常规义务环境报告咨询决策监控与欧共体其它法律的关系信息、报告、回顾执行目标(第一条)保护环境在计划和规划方面为环境各有关方面的整体性做贡献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广义角度的环境(附录I)定义(第2条)计划和规划指新的计划和规划(包括由欧共体共同资助的)和现有计划和规划修改后的版本环境评价(EA)

2、指的是:准备环境报告进行咨询考虑到报告/咨询因素为制定决策提供信息帮助应用‘第一阶段’(第2条)计划和规划必须由国家、区域性部门或当地权威部门准备或采用,或通过立法程序采用计划和规划受立法、监管和管理条例的约束要求是什么?管理条例是什么?成员国(MS)必须阐明不执行第1阶段计划的原因应用‘第2阶段’强制性战略性环境评估(第3条)具有重要环境影响的环境评价要求:在农业、森林、渔业、能量、工业、交通、废弃物治理、水治理、电信、旅游、城乡规划或土地使用方面制定计划和规划,并且按环境影响评价指令设立允许项目的未来发展结构在保护动植物生活环境指令下制定适当的评价计划假设的影响-叙述部

3、分10应用‘第2阶段’战略性环境评估的决定权(第3条)地方区域计划、规划或对计划或规划进行较小的修改时,只需评价其是否会对成员国的决定产生严重的环境影响。各成员国应确定——计划和规划不仅仅局限于部门,而是未来发展的框架,并批准环评指令中规定的可能会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项目。必须根据附录II的要求做出重要决定,并向指定的权威机构进行咨询。免除情况(第3条)不要求进行环境评价的情况:计划与规划的唯一目的是为国内突发事件的国防提供服务的制定财政或预算计划(有其他条款规定的财政和预算计划情况如何?)常规义务(第4条)在计划与规划准备过程中和被采纳或提交立法程序之前,必须由成员国进行环

4、境评价。要求可以结合到现有的或新制定的规划当中去计划与规划构成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以避免重复评价。环境报告(第5条和附录I)报告是为了确定:计划与程序的实施是否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合理的选择规划附录I中说明了提供的信息所提供信息的具体范围和程度必须咨询成员国指定的权威机构咨询(第6条/叙述部分15)顾问:由负有特定环境责任的指定权威人士承担。有公众影响的人士、有可能会受到所制定法令的影响或感兴趣的人士。在采纳或提交计划与规划和报告草案之前,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给这两种人士发表意见的机会。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具体的信息/咨询安排跨国咨询(第7条)当成员国认为计划和规划可能会对

5、另一成员国的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或在可能会受到影响的成员国要求下,必须能够提供出计划与规划草案的副本和环境报告。可能会受到影响的成员国随后要说明是否希望协商解决,如果愿意,协商必须以避免或减轻对环境的伤害为目的。必须留出适当时间用于协商解决问题。制定决策(第8-9)在准备计划与规划时必须要考虑环境报告结果和各方面的意见。采纳计划与规划后,必须通知政府当局和制定计划、规划的权威机构:采纳的计划与规划是什么环境因素如何融入到计划与规划当中,如何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监控措施(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提供信息)监控(第10条)在实施计划与规划时,各成员国必须负责监控

6、其是否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辨别不能预见的影响承担补救行动适当时可采用现有的监控体系与欧共体其它法律的关系(第11条/叙述部分19)要遵循其它欧共体相关的规定,如环境影响评价指令、动植物生活环境指令和水结构指令。根据欧共体其它法律的要求,需要对计划与规划进行评价时,只要欧共体的法律要求适用,就可以使用协调步骤进行评价。信息、报告、回顾(第12条)各成员国必须交流战略环评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各成员国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在环境报告证而采取的措施都。在2006年7月21日之前,委员会必须向国会和议会报告法令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改革建议,比方说扩大应用范围。实施(第13-15条)各成员国必须

7、在2004年7月21日前实施立法行动-随后必须在计划和规划开始实施时执行指令。计划和规划的实施必须在2004年7月21日之前,但是必须在两年后才能采纳或提交立法程序,除非各成员国认为不可行,否则必须进行评价。在2004年7月21日之前,各成员国必须通知委员会根据指令确定评价哪个计划和规划。结论条约第6条,综合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出色的实践程序包括:对制定决策的贡献公众参与对选择性解决规划的考虑监控结论(续)主要弱点是成员国都缺乏应用只有少数计划和规划受战略性环评的约束造成“镀金”效果的可能性小政策方面没有变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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