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团伙经营病死猪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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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精编案例5团伙经营病死猪肉案一、案件来源2008年5月20日20点,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有人用三轮摩托运载病死猪猪肉在市区农贸市场门口搭乖武冈到邵东贷运车,欲将病死猪肉贩往某地级市内销售。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接到举报后,武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农贸市场,当场查获用塑料编织袋装好的病死猪猪肉6袋共计500公斤。开袋发现:6袋分割猪肉中,部分皮肤有出血点和瘀血斑块,部分肌肉变质呈黑红色或灰黑色,成块肋骨呈乌红色,肌肉含水量明显偏高。经两名兽医师鉴定,均系病死猪猪肉。执法人员依法对病死猪猪肉进行扣押,并进

2、行现场摄像。由于案发地点围观群众较多,当事人混在群众中不肯承认,执法人员无法当场完全辨清所有当事人,只好根据现场群众提供的指认信息,求助公安机关将嫌疑人之一陈某(武冈市区人)带至迎春办事处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经公安机关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询问,陈某交代了另外两名同伙朱某(邵阳市区人)、姜某(武冈市区人),称他们乘混乱之机悄悄溜走了。根据陈某的交代,执法人员连夜监视主要当事人朱某的租住地及姜某居住地。次日清晨,朱某、姜某同时在姜某家中出现,执法人员又在姜某家中查出病死猪猪肉100公斤,遂依法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朱某、姜某进行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调查,

3、2008年1月当事人朱某牵头,陈某、姜某参与,多次合伙将病死猪猪肉销往某地级市冷冻仓库。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其中,陈某、姜某负责收购病死猪,朱某负责销售。然后根据工作贡献大小分赃,朱某作为团伙负责人,总揽销售工作,独得违法利益50%。当事人陈某、姜某按收购病死猪的比例分配余下的50%。朱某的账簿数据显示,仅从2008年1月22日到4月30日,陈某收购病死猪猪肉856公斤,姜某收购病死猪猪肉331公斤,这1187公斤病死猪猪肉都被朱某以每公斤5.2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地级市肉联厂。在铁的证据面前,朱某、陈某、姜某对其经营病死猪肉这一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交代了合伙经营病死猪

4、肉的详细经过,并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5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扣押的病死猪猪肉采样送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资质认证)采用湖南省地方标准(病死猪猪肉检测方法)进行了检验,确认为病死猪猪肉。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和相关证据,该所认定该团伙违法经营病死猪猪肉,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5项之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6条之规定和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及作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病死猪猪肉600公斤。3.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其中朱某15000元整,陈某10800元整,姜某4200元整。《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

5、5项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四、案件处理结果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均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组识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朱某、

6、陈某、姜某三人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3日之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要求。朱某、姜某在规定期限内如数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陈某在规定期限内部分履行了处罚决定,缴纳了5000元罚款,尚欠5800元罚款。该所向武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了处罚足额执行到位。分析与思考这是一个典型的团伙作案案例,朱某、陈某、姜某三人明确分工并根据贡献大小分配违法利益,而不是由三人独立作案,由陈某、姜某收购病死猪作价买给朱某。因此该所不是将其作为三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处理,而是作为一个团伙案进行处理。分析与思考本案之所能能办成铁案,笔者有以下五点体会: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是办好本案的前提。本案

7、办理过程中,武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立案、调查取证、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均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在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时都有当事人的签字。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时,该所详尽地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部门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所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组织所证要求,对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所以,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都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分析与思考本案之所能能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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