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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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8日发布2008年2月1日实施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游峰第一章总则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一个机制——长效机制明确了一个主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事故隐患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级及涵义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小,能立即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时间整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长效机制: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行业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核查备案(核实、查处、移送、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应当依法生产经营。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应当建立

3、健全制度并落实各级责任。制度包括:排查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用、定期检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在发包、出租时,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每季、每年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统计分析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4、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有资质(自身有能力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

5、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在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若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自然灾害要加强预防和隐患排查。要采取可靠的预

6、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和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的职责。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应重点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属于其他有关

7、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

8、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实行情况上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季将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罚则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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