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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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序言 直接促成本文形成的动因,乃是上海《建筑时报》所报道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2002年7月,徐州瑞龙公司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地震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时,徐州地震局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泰山南路仓储式超市属重大建设工程,要求其必须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瑞龙公司并不以为然。次年1月,地震局据此向瑞龙公司下达了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瑞龙公司认为地震局在处罚前未进行听证,也没有告知其权利,遂请求其免除处罚。地震局接到申请后又下达了听证通知书。但在听证过程中,瑞龙公司以地震局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2003

2、年2月,地震局就同一事实对瑞龙公司制作了第二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瑞龙公司认为早在2001年7月变更投资主体之前,原主体徐州市投资总公司已先后三次对场地进行地质勘察且三次报告均记载“本场区基本地震烈度为七度远震区”,其并未违反《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此时,地震局又拿出另外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并认为瑞龙公司违反了《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2003年4月,瑞龙公司将地震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其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等。2003年7月,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根据《防震减灾法》、《

3、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瑞龙公司超市工程不属于重大建设工程,而前述规范性文件《通知》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对该工程不适用。据此,法院认定徐州地震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地震局撤销对瑞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⑴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在看似平淡的案件里却隐藏着不平静的博弈。透过这种形式的博弈,我们应该看到它的实质,那就是被公认为行政法学的精神内核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并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本文

4、拟就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思想上被确立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略作探讨,同时通过探讨,本文试图说明目前在我国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思想滥觞 政治哲学思想和法哲学理论对行政合法与否的解释和判断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不同的哲学理念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关注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因此做出的解释和评判往往相异其趣。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念对政府行政所做的法律评判,通常因其学派的方法论以及对法的解释的不同而有异,主要区分为三大派,即:第一,着重从价值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自然法思想;第二,强调从法律形式和法律规范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实证法思想;第三,主

5、张从社会目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实效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社会法思想。这三种思想对行政合法的认知,分别强调了行政行为在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方面的合法性。了解这些观点,对我们从思想意识的高度认识并分析行政合法具有重要意义。(一)、自然法意识中的行政合法自然法理念以自然法(主要指道德)为评价尺度,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等内在价值,认为一切符合理性、正义要求的行为,才是合乎法律的行为,才能从法律上对行为给予肯定的积极的评价。自然法理念由来已久,从古希腊思想家开始,就奠定了自然法的思想基础。到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理念成为限制专制王权,建立立法、行政、司法分权体制的理论依据。这种

6、理论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的政治哲学家哈林顿(1611-1677年)在《大洋国》一书中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下的行政合法观。哈林顿认为,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基本法是政府的权威所系,执法的行政机构必须服从,否则共和国就会解体。也就是说,“行政官员的手既然是执行法律的力量,那么行政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保证他行政时是按照法律行事的。”⑵应当说,近代自然法思想的真正代表之一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1632-1704年)。洛克认为,人人都应当遵守作为理性的自然法,政府行使权力要符合为社会谋幸福的自然法的要求,“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

7、而不应当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⑶,最终应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洛克所说的政府行使权力应符合自然法,就是要符合理性的原则和价值。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制定法是自然法理念中的一个古老概念,运用在评价行政合法方面,自然法的评价必然是最高的和最后的评价。自然法理念进入19世纪后曾走向衰落,但到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开始复兴。自然法理念在西方的复兴,主要是对法西斯野蛮践踏人性的反拨。法西斯利用法律的授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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