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释义讲演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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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竞生二○一一年十月《煤矿安全规程》释义(防治水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二、起草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修改的必要性《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以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需要。一是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特别是2010年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发生透水征兆时未及时停产撤人,井下探放水的方法还不太规范等。二是《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已

2、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使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的主要内容相一致。二、起草修改的过程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的批示要求,2010年5月份制订了修改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收集了以往发生的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资料,召开座谈会研究典型透水事故教训,在原《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的重点内容;6月份,起草小组提出了修改初稿。7月份,起草小组征求了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和监管监察人员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正式下发文件,在安全监管总

3、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科研设计、中介机构,煤矿安监局各司室等单位的意见。8月份,起草小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意见稿。二、起草修改的过程9月3日至4日,煤矿安监局王树鹤副局长在北京又召集有关企业技术负责人、科研单位和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对防治水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又征求了相关专家的意见。10月29日,赵铁锤局长召开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于11月再次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4、,并会同事故调查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吸纳。2011年1月17日,骆琳局长召开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三、修改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这次修改只是在原4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不增加和减少条款,不打破《煤矿安全规程》的整个格局。本次共修改39条,5条没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职责第二百五十一条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

5、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二)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据统计,90%以上的透水事故都有透水征兆,由于没有及时撤人导致事故发生。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

6、一条规定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人员。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三)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水方法如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放水工作。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开采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三、修改的主要

7、内容(四)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完成之前的施工安全。三、修改的

8、主要内容(五)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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