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师岗前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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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徐静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2007年12月3日1交流提纲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二、登记管理概况三、油气(含煤层气)登记管理情况2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1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65年)3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实施1996年修订4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框架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有关法规共同组成了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框架。5矿产资源法主要

2、内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登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矿产资源必须进行合理的勘查与开发;6探矿权人的权利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有优先权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

3、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勘查作业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7探矿权人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完成报告,提交有关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档案资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

4、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按期徼纳探矿权使用费,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8采矿权人的权利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9采矿权人的义务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

5、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10交流提纲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二、登记管理概况三、油气(含煤层气)登记管理情况介绍11矿业权出让方式申请在先出让竞争性出让:招拍挂等方式12矿业权申请类型申请分新立、变更、延续、保留等类型。变更类型: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13申请出让的矿业权审批登记程序受理→审查→审核→复查→复核→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决定

6、→通知→备案→公告14许可证号发证类型:1新立、2变更、3延续、4保留0100000110001发证机关代码年份发证类型顺序号15竞争性出让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制度,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2003年6月出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新设探矿权、采矿权能够采取这些方式的都进行了设定。16新设探矿权(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按照国土资源部2000年5月16日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的规定探矿权灭

7、失的矿产地。是指除第一个条件规定以外,其他投资人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但是目前没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地(包括探矿权已经失效、注销、吊销的)17新设探矿权(二)国家和省级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在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中,将划分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区域。在限制勘查的区域考虑到地质勘查工作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按最优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招标授予探矿权。其中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18新设探矿权(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指除上述情况外,国土资源部

8、门和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如果在受理探矿权申请时,出现了同时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同一勘查范围的探矿权申请的情况,可按照办法规定处理。19新设采矿权(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20新设采矿权(二)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1不能通过招拍挂授予矿业权的范围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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