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

ID:36355159

大小:4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5-10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_第1页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_第2页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_第3页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_第4页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_第5页
资源描述: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录(试行办法)第五章公费医疗经费的报销方式及范围第十四条公费医疗报销比例。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身体自发性疾病,符合公费医疗有关报销管理制度规定范围的住院、特殊门诊、普通门诊、15种慢性病种的费用实行双方负担的原则。一、住院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90%,个人承担10%;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90%,个人承担10%;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80%,个人承担20%;四、15种慢性病种医疗费由市公医办核报80%,个人承担20%;单位对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具体由各单位决定。第十五条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

2、员在治病用药的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标准执行。一、享受人员患病住院的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274号)(附件2)的文件精神执行。如有调整按照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住院用药范围及限额-10-(一)享受人员的人均住院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400元以内;患恶性肿瘤、肾透析、病危抢救治疗的专科用药,根据穗劳社医[2008]10号文,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核报。(二)患慢性病的病人出院带药,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50元以内,西药量不超过七天;中药量不超过三天,出院不能带检查

3、项目。(三)每天理疗费不能超出150元(瘫痪、外伤患者除外);出院不能带理疗项目。三、普通门诊用药范围及限额(一)由市公医办统一印发普通门诊记账单交享受公医人员所在单位统筹管理,享受人员领取记账单后到医院诊治记账(普通门诊记账单只限于在本市内使用)。(二)每天记账单药费限额为150元,药量不超过7天,常规检查费为200元。每人每月封顶报销线为900元(最多使用6张记账单进行报销),封顶报销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四、高血压病等15种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及限额(一)15种慢性病单病种每月药费限额为300元,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患病人员,最多选择其中两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4、两种指定慢性病每月药费限额为600元,封顶报销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二)患病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五、检查费及安装人工器官等报销-10-(一)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进行CT、ECT、核磁共振等检查的,必须详情填申请单,经科主任同意签名,医务科提出意见,加盖公章,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方可公费记账报销(急诊抢救病例可先检查,然后再补办手续)。(二)人工晶体材料费按800元/只的标准纳入报销范围。(三)因病情需要,治疗单位出具证明经公医办审批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和心脏起搏器等),或进行器官移植的(器官

5、及劳务费个人支付)以及超出2万元的检查、治疗(包括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其费用个人自付10%后,市公费医疗报销90%。六、其它报销范围(一)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公立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转我市定点医疗单位治疗发生的医药费方可报销。(二)因公外出急症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外出证明;假期探亲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外地亲属关系证明。(三)异地定居人员信息管理:长期定居于外地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填报《增城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附件3)。-10-(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

6、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市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五)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手术及有关医药费用,报销范围按“三大目录”内的“生育目录”核报。(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八)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工伤所必须的血费(含血液制品的费用),根据病情由科主任提出申请,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方可使用。(九)在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及综合医院的感染科、检验科,使用一次性器具的费用。第十六条自费范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其自费项目范围如下: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

7、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外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10-二、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三、按规定不能报销的项目(如伽玛刀、PET、U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