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劳动合同法律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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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案例】北京市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

2、合同终止,已知张某的工作年限为15年,月平均工资为13000元,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3×12=144000(元)。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1)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2)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②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

3、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案例】张某于2005年11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3月30日甲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在本题中:(1)2008年1月1日以前,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2

4、)2008年1月1日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3)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6.5个月=32500(元)。(3)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案例】张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

5、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在本题中,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为6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甲公司需支付张某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1.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

6、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链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案例】张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张某得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1)甲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张某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3)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3.5个月=21000(元

7、);(4)甲公司应当在张某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21000元)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某加付赔偿金。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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