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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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

2、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

3、.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

4、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

5、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

6、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

7、: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

8、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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