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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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合同法讨论案例案例一【知识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合同的成立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查阅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相关法律原理及规定,分析此案结果。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

2、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

3、,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案例二【知识点】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有效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善意取得查阅民法通则、合同法

4、、物权法相关法律原理及规定,分析此案。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

5、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评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

6、,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案例三【知识点】1、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2、承诺的效力3、表见代理查阅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法律原理及具体规定,评析此案。2002年5月13日,被告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业务员叶国斌发传真给原告浙江黄岩第三罐头食品厂(以下简称黄岩厂)法定代表人金大坚,传真内容如下:“黄岩罐头三厂金厂长:枇杷罐头S级,

7、一个柜,请尽快安排出运。另外:我司计划向贵司计购:枇杷罐头S级5×20FT(FT指的是货柜),M级3×20FT,L级1×20FT。请按此计划安排生产,请注意质量!叶国斌。”尔后在2002年5月17日被告派车到原告处提走了一个S级枇杷货柜(该批罐头系原被告在2002年4月20日所订合同中规定应交付的标的物,该批货物订货使用的传真号码与5月13日的订货传真号码相同)。2002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又订立一份关于买卖400箱M级枇杷罐头和400箱L级葡萄罐头的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且货款两讫。期间原告

8、称为交付被告5月13日传真的订货任务,多方收购原料,精心安排生产,及时完成了9个不同等级货柜的枇杷罐头,并多次通知被告提取,并按约支付货款,但均遭被告拒绝。由于枇杷系季节性比较强的水果产品,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03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收购9个货柜枇杷罐头(价值1630200元)的义务;(2)被告偿付仓储费28152元;(3)被告以1630200元为标准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偿付违约金103087.73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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