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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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为了便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能够集中审理,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立的。然则适用此制度的后果是证据失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届期的证据,法院依法不予以采纳,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所偏离。尽管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多对证据失权的运都作了详细的规制,但并非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样僵硬,所以我国立法对于这一制度还有待于细化,视不同的情况而灵活运用证据的失权后果。本文认为,已过时限的证据发生的法律后果应该包括证据失权和费用制裁,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恶意而延期提出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但因

2、为其延期提出证据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关键词:举证时限诉讼效率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证据失权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制度对公正和效益两大民事诉讼基本目标的严重影响,迫切需要建立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构建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可看做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种补充。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

3、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更符合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从总体上看,《证据规定》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并为我国将来的民事证据立法提供了实证方面的经验,但另一方面,《证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证据规定》中所规定的问题诸多,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倒置、自认、证明标准、举证时限、非法证据的排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的范围、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等。其中,真正成为热点问题的是举证时限制度。这是因为它最具有制度创新意义、最具有颠覆性、争议最大、实施中遇到的阻力最大。该《证据规则》的出台对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改变了以往随时提出、随时组织质证从而得以认定的规则,而是将一些已

4、过期限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可谓一大创新,同时也符合国际证据潮流。举证时限的设置不仅改变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理念,使其从原来注重实体公正转变为更为关注程序公正,而且改变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制度,其影响远远超出证据制度本身,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李浩:《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举证时限制度备受关注和推崇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已过期限的证据的法律后果,即证据失权: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民事诉讼中涉及的失权范围很宽

5、,如答辩失权、上诉失权、申请再审失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失权、提出证据失权等。有学者认为指出,“民事诉讼中的失权的正义性原理源于人们对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的认同。诉讼效率和时间的经济性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关联点在于,欲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就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在实施的时间上予以限制。诉讼时间的耗费主要是诉讼主体行为时间的耗费,包括诉讼主体行为实施的时间耗费和等待行为实施所耗费的时间,即诉讼行为的预备期间。诉讼主体行为的实施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或权力,如果要加以限制,其中一个方法就是使权利者和权力者失去权利或权力。”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由此

6、可以看出,证据失权最大的一个优势就是能够确保案件能够快速高效的解决。然而,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那么乐观,很多法官在办案的时候明明知道该司法解释的存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然届期,仍然予以采纳并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查明真相。原因何在?是该项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还是此制度所蕴含的价值追求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本土因素不和?在以后的司法运作过程中是坚持适用证据失权规则,还是将之摒弃,构建其他与我国实际相符合的制度,抑或对举证时限制度予以完善?这些就是笔者想要探讨的话题。二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与国内外立法考察(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界定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

7、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江平:《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即“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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