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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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

2、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7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

3、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

4、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一、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一)【基本信息】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1.有限合伙的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主要经营场所地址;73.合伙目

5、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4.合伙期限。(一)【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同时可以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协议应列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

6、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四)【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7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

7、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合伙协议不得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基金管理、投资决策及其他超越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一)【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

8、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合伙人会议的召开频度、召集和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合伙协议不得通过设立由部分合伙人参与的理事会等日常机构,行使超越合伙人会议的职能。(二)【管理方式】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7。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一)【托管事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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