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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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陈俊楷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分为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物件伤害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校园伤害事故既非单纯的时间概念,也非单纯的地域概念,学生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期间和地域内才能构成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家长带来不幸,也损害了学校在社会中的声誉,对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严重的话,会动摇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学生在校园里的安全问题究竟由谁负责?学校与学生间存在何种法律关

2、系?学校应对学生在校园受到的伤害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该责任应属于何种类型?该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常见的校园伤害事故依致害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学校致害事故、学生间伤害事故,以及第三人致害事故三类。1、学校致害事故学校致害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致害事故又可分为以下几类:(1)学校设施事故,指包括学校楼房、教学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消防设施等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因设置、修缮或管理存在缺陷而发生的学

3、生伤害事故。(2)学校提供的辅助服务伤害事故,指因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要求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即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采取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侵害学生人格、自尊的侵权事故。(4)实验、劳动、外出活动伤害事故,即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游玩、社会实践、日常劳动时,因未尽到足够的监督、保护和管理职责,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5)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如未设立警示标志致使学生摔伤;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制止或管理从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等情况。2、学生间伤害事故学生间伤害事故,即学生在与

4、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其他学生的不法侵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数为学生间的相互打斗,或学生间进行嬉戏、打闹、恶作剧时故意或过失致对方受伤等。对于此类案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到了及时救助和告知的义务。3、第三人致害事故第三人致害事故指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使未成年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人身侵害,包括: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设备的提供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校外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在校内致使学

5、生伤害事故;在校园内进行教育教学设施施工,因施工方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校外附近的工厂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水等污染学校环境,导致学生伤害的事故;运输易燃、易爆或化学危险品等车辆在学校附近发生倾覆、泄漏、爆炸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等。二、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上,现今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因此,校园伤害事故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哪一种最适合适用于校园伤害事故中,本部分将一一分析阐述。由于无过错责任是最为严重

6、的,所以,首先来讲。1、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真实含义,就是“不问过错,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这一原则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无辜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承担,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例如环境保护、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发生在学校,侵权人为学校或其教职员工,则此类案件既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又属于校园伤害事故的,

7、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类案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物品,致使学生受到伤害;二是学校进行高度危险作业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三是学校环境污染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四是学校所饲养的动物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形。在发生这四类案件时,受害学生无须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学校的侵权行为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学校有无过错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只能以第三人故意、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来进行抗辩,而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要求免责。2、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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